陕西长弘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康洋洋、陕西长弘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825执1666号 申请执行人:康洋洋,男,汉族, 被执行人:陕西长弘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康洋洋与被执行人陕西长弘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陕0825民初64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陕西长弘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康洋洋偿还欠款824984.06元,案件受理费12106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 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长弘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责令其立即履行偿还义务,但被执行人陕西长弘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2年6月23日、2022年4月15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陕西长弘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经反馈,被执行人陕西长弘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有余额或余额极少、有房产本案已查封、无保险、无股权、有车辆登记信息,申请人申请申请暂不予查封,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于2022年4月15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陕西长弘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 4、本院于2022年8月4日对被执行人陕西长弘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布。 5、2022年6月20日查封被执行人陕西长弘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陕西长弘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