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陕西豪城太阳光能实业有限公司,陕西长弘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洛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6民终53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子洲县人,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志丹县人,住址不详。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长弘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豪诚太阳光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洛川县人,住陕西省延安市洛川县,该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洛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洛川县。
负责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洛川县人,住陕西省延安市洛川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洛川县人,住陕西省延安市住洛川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陕西长弘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陕西豪诚太阳光能实业有限公司、洛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9民初3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自愿撤回上诉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770元,减半收取138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贺 洁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刘 媛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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