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长弘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延安市裕鑫塑业有限责任公司、陕西长弘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602民初3073号 原告:延安市裕鑫塑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新区(北区)建设指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MA6YE28G2K。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北京市炜衡(延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长弘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科技六路23号数字空间1幢114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94148137L。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延安市裕鑫塑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陕西长弘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住所地,经多次查找无法找到被告,原告亦不能提供被告其他居住地的线索和联系方式,且被告不到庭无法查明案件事实,故应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延安市裕鑫塑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338元,原告已预交,实际予以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 宇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