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长弘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咸阳市致中和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431执120号 申请执行人:咸阳市致中和混凝土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陕西长弘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咸阳市致中和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陕西长弘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的执行依据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431民初1694号民事判决书,由被执行人陕西长弘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咸阳市致中和混凝土有限公司工程款466621.5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4516.5元,保全费3137元,执行费6899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陕西长弘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等法律文书,陕西长弘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未在本院限定期限内履行判决义务。本院查询被执行人陕西长弘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证券登记信息、保险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银行存款账户信息、车辆登记信息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目前陕西长弘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账户已被多家法院查封,本院对该公司账户予以轮候查封。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陕西长弘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雪国政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 助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