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华鑫道路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桂0108执保2203号 南昌市**道路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广西丰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南昌市**道路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西丰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根据已生效的(2021)桂0108民初8100号民事裁定书采取保全措施。 在保全措施实施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2月10日,冻结**(信用社、农行、工行,0元)、**(农行、工行、建行、信用社、邮政、微信账户,498.66元)、广西丰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保全财产反馈)名下银行存款300000元,实际冻结498.66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12月10日至2022年12月10日止。 申请人申请延长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延长保全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1)桂0108民初8100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按上述措施实施保全,本案以部分保全方式结案。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