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久大恒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久大恒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701民初5486号
原告:贵州久大恒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56-58号华城凯旋门A栋9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0610393398。
法定代表人:晋朝晖,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生于1984年5月28日,身份证住址:四川省合江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潘永芬,女,水族,生于1984年11月2日,身份证住址:贵州省都匀市,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贵州久大恒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潘永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贵州久大恒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久大恒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贵州久大恒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贵州久大恒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886元,减半收取3943元,全部退还原告贵州久大恒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胡  光  辉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  建  行
书 记 员 张建行(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