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久大恒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锦森建设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1民终97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织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科曌,上海市建纬(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锦森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东城中路东城段86号214室01。
法定代表人:付湘何,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贵,贵州雅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久大恒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56-58号华城凯旋门A栋9层1号。
法定代表人:晋朝晖,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琪,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定泉,男,1966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漆颜,贵州梓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婕,贵州梓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东锦森建设有限公司、贵州久大恒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定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21)黔0102民初47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21)黔0102民初477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72元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宋 丹
审 判 员  邱兴权
审 判 员  李婷婷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石 敏
书 记 员  岳雪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