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久大恒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中成(煤炭)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302民初2453号
原告:***,男,1963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贵州省金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鹏,贵州山一(金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中成(煤炭)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青华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0915121X7。
法定代表人:柯军。
被告:贵州久大恒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56-58号华城凯旋门A栋9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061039339。
法定代表人:晋朝晖。
被告:***,男,1975年12月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湄潭县。
原告***与被告四川中成(煤炭)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贵州久大恒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告知其交纳诉讼费用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2020)》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田应雪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文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