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久大恒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久大恒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省润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725民初3717号
原告:贵州久大恒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56-58号华城凯旋门A栋9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0610393398。
法定代表人:晋朝晖,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贵,系贵州雄道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27201910113863,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忠成,系公司项目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贵州省润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瓮安县雍阳办事处河滨社区半月山巷22号楼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55941769502。
法定代表人:武万忠,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亚力,系重庆伟豪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001201310425441,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匀,系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原告贵州久大恒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省润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受理后,2021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久大恒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贵州久大恒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1140元,由贵州久大恒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卢金国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 廖加仪
书 记 员 严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