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久大恒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久大恒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黔03民终59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久大恒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56-58号华城凯旋门A栋9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0610393398。
法定代表人:晋朝辉,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晏祥,系该公司遵义分公司员工。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3年7月10日出生,苗族,住重庆市彭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平,贵州红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美心麦森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经济技术开发区白鹤路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621915174Q。
法定代表人:夏明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红军,该公司项目经理。
上诉人**、贵州久大恒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美心麦森门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黔0325民初13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贵州久大恒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1、依法改判由上诉人**给付被上诉人欠款138000元,不承担违约责任;上诉人贵州久大恒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承担连带责任;2、本案的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及理由:对被上诉人起诉的欠款138000元,上诉人**本人没有异议,承认由**本人支付,虽合同是加盖项目部公章,但项目部的公章不对外且道真自治县教师公租房是上诉人**挂靠公司,是**承建的。签合同公司不清楚,实际上是**个人的行为,应由**本人来承担责任。其二,签订的《美心防盗门安装合同》是无效合同,无效合同不存在支付违约金。上诉人贵州久大恒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应承担连带责任,**挂靠上诉人公司是不合法的,且**的项目部的公章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项目部公章不能对外签订合同,对外不具有法律效力,更何况合同没有加盖公司的公章,公司也没有授权**与被上诉人签订合同,上诉人贵州久大恒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清楚他们签合同的事情。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被上诉人收到的预付款15000元都是**个人的账户转款给韩红军,与公司无关,所以说该款应由**本人支付,公司不承担连带责任。其二,违约金不应支持,合同有效违约金才能得到支持,合同无效,违约金无效,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承担违约金不合法,对违约金的诉请应依法予以驳回。综上所述,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重庆美心麦森辩称:一、一审法院判决被答辩二人连带支付答辩人欠款138000.00元及违约金的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得当,望二审法院审查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被答辩人久大恒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道真县教师公租房建设工程后,下设工程项目部由被答辩人**负责,公司推卸所欠答辩人债务由**清偿的事实与理由不成立。三、被答辩人二人系法人与项目负责人之间的依附关系,二都相互关联并存,**在对外承揽工程后是受公司指派,经济归公司统一管理、使用、支配。二被答辩人应共同承担对外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
重庆美心麦森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贵州久大恒支付其安装防盗门的欠款138000元迟延付款违约金128340元(自2018年8月27日起按每日1‰即930元计算至2021年4月30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贵州久大恒承担。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挂靠在贵州久大恒,并取得“道真自治县教师公租房”项目进行施工。在施工过程中,**于2016年4月28日预付了重庆美心麦森15000元,同年5月16日,**以贵州久大恒道真公租房项目部的名义与重庆美心麦森签订了《美心防盗门安装合同》,约定由重庆美心麦森承揽道真自治县教师公租房项目的防盗门安装工程,金额共计153000元。该合同还约定,安装完毕经需方验收后付全款的60%,剩余部分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总额的95%,余下部分质保期一年期满后一次性支付。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每迟延一日,按未能按期付款金额的1‰承担违约金。本案案涉项目已经于2018年8月27日验收合格,并已经投入使用。但对于余款138000元二被告至今未付。
另查明,2018年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为4.35%,2018年8月20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3.85%。
一审法院认为,重庆美心麦森在完成承揽任务后,实际施工人即**应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双方约定最后的款项在一年质保期满后支付,现双方约定的支付期限已经届满,对于余款138000元**应予支付。对于重庆美心麦森请求的2018年8月27日至2021年4月30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因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按每天1‰计算,明显过高,本院酌情参照2018年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及2018年8月20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贵州久大恒作为有资质的建筑企业,允许**在建筑活动中挂靠在其公司进行施工,故贵州久大恒应与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贵州久大恒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本案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第七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判决: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重庆美心麦森门业有限公司欠款138000元及违约金(2018年8月27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的违约金按年利率4.35%计算,2020年8月20日至2021年4月30日的违约金按年利率3.85%计算);二、贵州久大恒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5295.10元,减半收取2647.55元,由重庆美心麦森门业有限公司负担1111.55元,**负担1536元。
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被上诉人的答辩意见归纳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贵州久大恒是否应承担责任;二、一审判决支持重庆美心麦森违约金是否恰当。
关于贵州久大恒是否应承担责任问题。因贵州久大恒系案涉道真教师公租房项目的承包人,且**及贵州久大恒均认可系**挂靠在贵州久大恒实际施工,在施工过程中组建了该工程项目部。虽**为挂靠人,但**授权的管理人员在与重庆美心麦森签订《美心防盗门安装合同》时持有贵州久大恒道真教师公租房项目部印章并加盖在该合同上,虽无证据表明该印章系贵州久大恒刻制下发使用,但组建工程项目部后启用项目部印章属于正常情况,作为合同相对方的重庆美心麦森无义务去核实该项目部印章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且合同上明确写明“贵州久大恒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道真自治县教师公租房工程项目部”,故重庆美心麦森有理由相信**具有贵州久大恒代理权的权利外观,故**与重庆美心麦森的签订合同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案涉《美心防盗门安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案涉《美心防盗门安装合同》对贵州久大恒产生约束力,贵州久大恒系案涉《美心防盗门安装合同》相对方,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欠款支付责任。
关于一审判决支持重庆美心麦森违约金是否恰当的问题,**在一审及二审上诉中均对差欠重庆美心麦森货款138000.00元的事实无异议,但**、贵州久大恒逾期拒不付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一审法院酌情判决支持重庆美心麦森的违约金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贵州久大恒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88.00元,由上诉人**、贵州久大恒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梁华勇
审 判 员 胡晓波
审 判 员 陈 娜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辉云
书 记 员 杨 涛
书 记 员 魏 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