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25执169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洪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平,贵州红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3年7月10日出生,苗族,住重庆市彭水县。
被执行人:贵州久大恒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56-58号华城凯旋门A栋9层1号。
法定代表人:晋朝晖,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贵州久大恒城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17日以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由此撤回本案执行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黔0325执169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程联智
审判员 王国红
审判员 梁 盛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韩 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