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宏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德阳市区煌盛管业营销中心、四川省宏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1302财保158号
申请人德阳市区煌盛管业营销中心,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龙泉山南路二段29号3栋3单元401室。
被申请人四川省宏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南充市顺庆区半边街81号。
法定代表人:莫桑
申请人德阳市区煌盛管业营销中心在与被申请人四川省宏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四川省宏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诉前财产保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德阳市区煌盛管业营销中心提供保函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德阳市区煌盛管业营销中心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申请人四川省宏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莉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