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1324执625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生于1976年8月30日,住四川省营山县。
被执行人:四川省宏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莫桑,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年8月***日,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1324民初33***号民事判决书,在**申请执行四川省宏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四川省宏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200824元,承担诉讼费2156元义务。现已执行债权本金105432.67元,剩余债权金额95391.33元。在执行中,通过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四川省宏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工商、证劵、银行、车辆、房管等部门进行了查询,在证券、理财产品、人行、房管等管理部门均无登记信息,银行无存款,查封的车辆实际未控制,有工商登记但未控制。经过调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时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四川省宏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经告知案件执行相关信息,并当面终本约谈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四川省宏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四川省宏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尚未实现的债权数额97547.33元,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四川省宏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同时提供被执行人四川省宏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或者提交其财产证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