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宏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省宏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1324民初3674号
原告:饶家军,男,1976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
被告:四川省宏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半边街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0570748766P。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饶家军诉四川省宏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9日立案。2018年12月7日,原告饶家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饶家军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饶家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饶家军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