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宏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省宏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1324执626号
申请人:鲜于勇,男,汉族,生于1974年1月3日,住南部县。
被执行人:四川省宏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半边街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1511300570748766P。
法定代表人:莫桑,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汉族,生于***年8月***日,住南充市顺庆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1324民初3360号民事判决书,在鲜于勇申请执行***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当履行执行标的金额46200元及利息、诉讼费。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的调查、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及财产申报令。
2、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决定书,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线下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等进行了查控、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4、按照申请人提供的电话号码联系被执行人、也未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5、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债务19800元。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现债权19800元。
通过上述调查、执行措施,仍未找到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人也无其他财产线索提供,现申请人经电话约谈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通知》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同时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者提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何**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