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云25执210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宏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莫桑,系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半边街81号。
被执行人:开远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
住所地:开远市青年路176号南亚大厦。
诉讼代表人:郑鸿,系该公司股东。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宏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开远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9日作出的(2015)红中民二初字第2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开远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6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7月18日立案执行。依照判决,被执行人开远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1650万元人民币及违约金900万元人民币。
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开远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名下的相关房产在其他案件中被本院依法查封,正在处置中。经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申请人现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线索,案件暂无执行条件。经征求申请人意见,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邹为民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