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龙山建设有限公司

**与***、江苏龙山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323执442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7年3月30日出生,住宿迁市宿豫区。
被执行人:***,男,1979年5月1日出生,住泗阳县。
被执行人:江苏龙山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13230632967770,住所地泗阳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龙山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1323民初21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标的900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决定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限制高消费令等执行材料。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两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信息等财产情况,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牌号为苏N×××**号车辆。
3.本院至泗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本院至被执行人住所地泗阳县××街道××路进行调查,被执行人已停产歇业,未发现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下落。
5.2021年2月23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6.本院通过关联案件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江苏龙山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有多起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7.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进行限制高消费,依法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进行限制高消费。
本案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执行标的9000元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对已查询到的财产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未查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同意本案在程序上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 菁
审判员 杨如春
审判员 于 睿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 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