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龙山建设有限公司

***与江苏龙山建设有限公司、仇业胜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323民初6594号
原告:***,男,1988年10月15日出生,住淮安市青江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建刚,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龙山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30632967770,住所地宿迁市泗阳县众兴镇泗水古城商业街北首。
法定代表人:仇业胜。
被告:****,1979年5月1日出生,住泗阳县。
原告***与被告仇业胜、江苏龙山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2日提出对被告江苏龙山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江苏龙山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被告江苏龙山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徐立彬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胥 林
书 记 员 刘双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