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龙山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龙山建设有限公司与李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323民初323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李进,男,1987年10月1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3198710100077,汉族,住泗阳县众兴镇五里居委会。

被申请人:江苏龙山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30632967770,住所地泗阳县史集街道办窑场路。

法定代表人:仇业胜,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李进与被申请人江苏龙山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作出(2019)苏1323财保25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江苏龙山建设有限公司在江苏泗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工程款及保证金2700000元予以冻结。现申请人李进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对其中702040.80元部分解除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江苏龙山建设有限公司在江苏泗阳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工程款及保证金702040.8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邢 军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周俊玲

书 记 员  张居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