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龙山建设有限公司

**与***、江苏龙山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1323执1854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74年2月2日生,住泗阳县。
被执行人:***,男性,1979年5月1日生,住泗阳县。
被执行人:江苏龙山建设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213230632967770,住所地泗阳县。
法定代表人:***。
**与***、江苏龙山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1323民初68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标的508320.0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9年5月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风险告知书等执行材料。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两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登记信息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本院至泗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依据查询结果,依法查封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江苏省宿迁市泗阳县房产,本案依法分得57044.00元。
4、本院至泗阳县车管所查询,依据查询结果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牌号为苏N×××××号车辆,但实际未扣押。
5、本院至被执行人所住调查,被执行人家中无人。
6、2020年4月1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进行谈话,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7、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对已查询到的财产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未查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同意本案在程序上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卢大军
审判员  杨如春
审判员  李娅娜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秋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