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龙山建设有限公司

**与江苏龙山建设有限公司、江苏坦途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1323执387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出生于1981年10月15日,住泗阳县。
被执行人:江苏龙山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坦途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
法定代表人:王金忠,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9年5月1日出生,住泗阳县。
被执行人:**,女,出生于1974年12月22日,住泗阳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龙山建设有限公司、江苏坦途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泗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1323民初35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标的508120元及利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9年9月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书等执行材料。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二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信息等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67584元,本院已依法扣划并支付申请执行人。另查明,被执行人***、**名下分别有苏N×××××号和苏N×××××号车辆,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查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本院至自然资源部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泗阳县××镇××室房产,本院另案处置完毕,本案参与分配233558.3元,扣除本案执行费7481元,余款226077.3元已支付申请执行人。
4.本院至被执行人江苏龙山建设有限公司、江苏坦途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史集街道办窑厂路1号和泗阳县众兴镇北京西路泗水古城商业街B段西27-28号进行调查,被执行人已停产歇业,未发现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下落。本院至被执行人***、**住所地泗阳县××镇××楼进行调查,被执行人长期外出,家中无人。
5.本院通过关联案件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江苏龙山建设有限公司、江苏坦途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有多起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6.2020年4月14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7.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限制高消费。
本案已执行到位293661.3元,尚有执行标的214458.7元及利息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对已查询到的财产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未查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立即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如春
审判员  卢大军
审判员  李娅娜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周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