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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青岛绿地生态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市中泛圣达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83民初324号
原告:青岛绿地生态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青岛市中泛圣达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绿地生态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市中泛圣达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中,因原告青岛绿地生态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及时、足额交纳案件受理费。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培亮
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马雪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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