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中泛圣达置业有限公司

青岛市中泛圣达置业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鲁02执1379号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2刑初25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青岛市中泛圣达置业有限公司被判处罚金人民币四千万元。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并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没有依法报告其财产状况。 2020年9月17日本院提取了在(2019)鲁02刑初25号刑事案件中保全的案款44603376元;2020年9月21日,本院划拨了被执行人青岛市中泛圣达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同和支行38×××65号账户存款304708元;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同和支行37×××57号账户存款73761元;在中国工商银行平度支行38×××14号账户存款2549元;在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行90×××04号账户存款181168元、9020102500542050003201号账户存款3389987元;在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行80×××88号账户存款15934元;在中国银行平度支行22×××54号账户存款67290元。 2020年10月16日,本院在京东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被执行人青岛市中泛圣达置业有限公司以他人名义购买的上海市闵行区申虹路988号9号110室房产进行了拍卖,拍卖案款为4608000元,因被执行人青岛市中泛圣达置业有限公司与案外人存在民事纠纷,部分债权人已提起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因此上述财产暂时无法处置。
经本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两次查询,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综上,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本院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可以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董则明 审判员  马 捷 审判员  赵 雷
书记员  袁德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