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冶焦耐(大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耐(大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山东某某电气技术研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13执56号
申请执行人:中冶焦耐(大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七贤岭高能街128号。
法定代表人:于振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东,该公司法务专员。
被执行人:山东**电气技术研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万德街道办事处商业街东段路北200米。
法定代表人:韩天英,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冶焦耐(大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电气技术研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大连仲裁委员会作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大仲字第149号裁决书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6日以(2022)鲁0113执56号立案执行。
大连仲裁委员会2021年7月12日作出[2020]大仲字第149号裁决书确定以下内容:“(一)确认申请人中冶焦耐(大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电气技术研发有限公司签订的《河北纵横集团丰南钢铁有限公司焦化项目EPC承包工程设备采购合同》就未发货两台设备部分(1台煤气净化10KV、5400KVAR;1台备煤10KV、1800KVAR)于2020年5月14日解除;(二)被申请人山东**电气技术研发有限公司返还申请人中冶焦耐(大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货款391882.97元;(三)被申请人山东**电气技术研发有限公司向申请人中冶焦耐(大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支付逾期违约金261026.65元;(四)驳回申请人中冶焦耐(大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本案仲裁费29561元、公告费800元(申请人均已预付),由申请人承担24060元,被申请人承担6301元,被申请人承担的部分由其在履行本裁决确定的给付事项时一并给付申请人。”
本院于2022年1月7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山东**电气技术研发有限公司通过送达辅助系统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传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已查阅。但被执行人至今未申报财产,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山东**电气技术研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1901.9元,其他未发现有可用执行的财产及线索。通过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点对点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其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于2022年5月17日到被执行人山东**电气技术研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韩天英位于长清区鲁商常春藤小区36号楼2-503号住所地内传统查控,但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
本院扣划被执行人山东**电气技术研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1901.9元,扣缴执行费9052元,余款72849.9元已过付申请执行人。
本院对被执行人山东**电气技术研发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截止2022年5月18日,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本金、利息等请求,被执行人已履行欠款72849.9元(包含案件仲裁费6301元),剩余款项被执行人山东**电气技术研发有限公司未履行,执行费9052元已全部扣缴。
本院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中冶焦耐(大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东,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山东**电气技术研发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其表示无法提供,亦不申请悬赏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强
审判员 张昌阳
审判员 侯金朋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执行员 郭泗新
书记员 陈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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