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民特74号
申请人:福建省庆龙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陈大镇工业开发区二期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26453623K。
法定代表人:顾庆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超,福建枫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咏红,福建枫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冶焦耐(大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七贤岭高能街1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31683013176G。
法定代表人:于振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冬,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福建省庆龙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冶焦耐(大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福建省庆龙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请求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福建省庆龙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撤销大连仲裁委员会[2022]大仲字第431号裁决书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福建省庆龙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吴欣欣
审判员 吴义军
审判员 逄春盛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