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93民初47号
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对原告中冶焦耐(大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能源工程集团北方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伊吾县城市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中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诉一案作出的(2022)辽0293民初47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2)辽0293民初47号民事判决书中第9页“公告费840元,由被告中能源工程集团北方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伊吾县城市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补正为“公告费990元,由被告中能源工程集团北方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伊吾县城市建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审 判 长 高琳琳
人民陪审员 刘彩洁
人民陪审员 孙玉清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胡婉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