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拜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926民初990号
原告:***,男,1974年3月4日出生,个体建筑商,住河南省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振辉,河南银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冶焦耐(大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于振东,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河南开宇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
法定代表人:李慧杰,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中冶焦耐(大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河南开宇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系其正当行使诉讼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354.98元,由原告***负担(本院予以减免)。
审判员 张新伟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可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