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2民特85号
申请人:中冶焦耐(大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七贤岭高能街1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31683013176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开宇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中华路北段中原高新区建筑企业总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758360923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中冶焦耐(大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南开宇建筑有限公司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6日立案。
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中冶焦耐(大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回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中冶焦耐(大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中冶焦耐(大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