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冶焦耐(大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三联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冶焦耐(大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辽0293民初1371号
原告:三联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福良,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杨,男。
被告:中冶焦耐(大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于振东,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三联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冶焦耐(大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三联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三联泵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130元,减半收取计4565元,由原告三联泵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