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京73民初980号
原告:中冶焦耐(大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荣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中冶焦耐(大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中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融兴北一街19号院5号楼5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知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高***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煤化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介休市***大许村村北200米。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翾,山西正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正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冶焦耐(大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简称中冶焦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北京中寰公司)、被告山***煤化集团有限公司(******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冶焦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北京中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山***公司的委托诉讼****翾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冶焦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北京中寰公司、山***公司停止侵害“孝义市**电力煤化工有限公司250万吨焦化工程设计图纸”著作权的行为;2、北京中寰公司、山***公司在各自官方网站及《知识产权报》显著位置刊登声明,澄清事实并公开赔礼道歉;3、北京中寰公司、山***公司连带赔偿中冶焦耐公司经济损失5000万元及维权合理支出30万元,共计5030万元。事实和理由:一、中冶焦耐公司是我国最早从事炼焦、耐火材料设计、焦炉生产设计与施工的企业,是国内焦化、耐火材料领域的领军企业,经历60多年的发展积累,拥有全国最顶尖的焦化耐火材料专业队伍,独立设计了大量的焦炉图纸。2011年3月2日,孝义市**电力煤化工有限公司(简称孝义**公司)与中冶焦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项目名称为“孝义市**电力煤化工有限公司250万吨焦化工程”(简称**项目),合同设计施工总价5000万元,由中冶焦耐公司负责为孝义**公司设计新型的产能大、排放标准高的6.25米捣固焦炉。中冶焦耐公司通过研究、立项、实地勘察等,集中全国20多位最优秀的设计师,历时10个月最终完成该工程中的6.25米捣固焦炉设计图纸(简称涉案图纸)。涉案图纸的整体布局、空间排列、比例设定等均具有非常高的独创性,在实现项目功能的同时,也富于独特的艺术美感,充分体现了设计图纸独特的科学之美、整齐之美和简洁之美。涉案图纸由中冶焦耐公司独立创作完成,属于工程设计图作品,依法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二、中冶焦耐公司发现山***公司在建设与中冶焦耐公司设计方案相似的6.25米捣固焦炉,即山***公司的150万吨/年焦化及配套甲醇项目工程(***胜项目)。中冶焦耐公司经过调查、对比并与北京中寰公司、山***公司沟通发现,山***公司使用的茂胜项目工程设计图纸(简称被诉侵权图纸)与涉案图纸在整体布局、制图细节各部分基本相同。6.25米捣固焦炉只有中冶焦耐公司具有独立的研发设计能力,客观上不存在独立创作并且近似的可能。被诉侵权图纸上署名北京中寰公司,山***公司与北京中寰公司是典型的改图行为,北京中寰公司在缺少研究与设计能力的情况下,窃取中冶焦耐公司的知识产权,简单复制、抄袭中冶焦耐公司设计的图纸,擅自修改涉案图纸在各地招揽工程,侵害了中冶焦耐公司对涉案图纸享有的署名权、复制权、***和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还大量抢占中冶焦耐公司的市场,造成了无法估量的经济损失。山***公司使用被诉侵权图纸施工建设捣固焦炉,直接侵害了中冶焦耐公司的经济利益,与北京中寰公司构成共同侵权,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北京中寰公司辩称:一、中冶焦耐公司在本案中请求保护的作品及权利是不明确的。1.中冶焦耐公司主张北京中寰公司构成侵权的是476**纸,其中约40%是“砖型图”,并明确要求保护的是工程设计作品,而焦炉的本质就是大型的建筑物,用于指导焦炉砌筑的图纸就是砌筑图,砖型图不构成焦炉的外形,也不具有装饰性,不应作为作品保护。如果中冶焦耐公司在本案中主张保护的是炼焦工程的设计,那就应该提交该工程的全部图纸约2万余张与茂胜项目的全部工程设计图纸进行比较,在中冶焦耐公司没有举证涉案图纸以及主张全部工程图纸构成侵权的情况下,不能仅以占比2.46%图纸的比较,来推定北京中寰公司的全部工程设计图纸构成侵权。2.按照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进行施工、生产工业品,并不属于著作权意义上的“复制”,因此按照工程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及使用施工后形成的工程并不会构成对复制权的侵犯,且涉案图纸与被诉侵权图纸均有区别,并非复制而得。北京中寰公司是在自己承揽项目之后完成设计事项的,向委托方交付的也是自己署名的设计图纸,并没有侵犯中冶焦耐公司的***。此外,中冶焦耐公司没有明确还有什么行为是不能被归类到具体的法律规定的侵权行为中的,故其泛称北京中寰公司侵犯其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在认定产品设计或工程设计类似的作品时,应当要考虑现有设计对作品原创性的影响及作品的共性因素。中国国内的焦炉设计传承于国外的技术,特别是在2000年之后,主要采用德国的焦炉技术。中冶焦耐公司的6.25米焦炉和北京中寰公司的6.25米焦炉的设计,均是在德国6.25米焦炉的基础上设计的,且北京中寰公司还应用了在中国比较成熟的5.5米焦炉的现有设计的部分内容。关于工程设计的空间也要受到功能的限制,故国内大部分炼焦项目设计从外表上看大同小异,功能上也是大同小异这是不可避免的。三、中冶焦耐公司在本案中仅对约2.46%的图纸进行了侵权比较,因此不能认定北京中寰公司设计的茂胜项目工程的整体设计构成对其著作权的侵犯。不能以局部具有相似性来判定一项工程设计是否构成侵权,而是要从整体设计的比较看两者是否相同或实质性相似,两个大型项目的工程设计中,如果只有2.46%图纸具有相似之处,该两个大型项目在整体上认定不相同的结论是可以成立的。四、退一步讲,如果北京中寰公司构成侵权,中冶焦耐公司提出的赔偿数额亦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焦炉设计只是工程的一部分,北京中寰公司仅针对茂胜项目工程提供了施工图设计,而并没有提供初步设计,故也没有针对初步设计予以收费。本案中中冶焦耐公司主张侵权的图纸占比只有2.46%,不能以全部工程设计费作为计算赔偿的依据,中冶焦耐公司与北京中寰公司对于委托方而言并非是“非此即彼”的关系,故中冶焦耐公司主张的赔偿数额明显过高。五、中冶焦耐公司应当知道北京中寰公司在2013年至2014年已经完成了涉案的工程设计,茂胜项目的施工方也是中冶焦耐公司的关联公司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国一冶公司),其有合法且合理的途径获得茂胜项目设计图纸,故中冶焦耐公司的起诉超过了诉讼时效。
被告山***公司辩称:一、山***公司系通过合法途径于2013年11月依法与北京中寰公司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委托北京中寰公司对茂胜项目工程图纸进行设计。该合同明确北京中寰公司对设计图纸等的知识产权应具有合法的权利来源,同时约定北京中寰公司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即山***公司签约时是在相信北京中寰公司具有足够的独立设计能力,且明确要求北京中寰公司提供的设计应为自己的知识产权的基础上才与其建立合同关系的,从该设计合同签订到履行的整个过程,山***公司没有对中冶焦耐公司或其他方存在侵权故意或侵权行为,不论北京中寰公司是否侵犯中冶焦耐公司的著作权,山***公司均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二、被诉侵权图纸由北京中寰公司出具,山***公司仅作为委托方,未在图纸上署名,未曾复制过被诉侵权图纸,更没有能力且事实上也没有对北京中寰公司提供的图纸进行过修改。综上,山***公司主观上获取图纸完全是合法且善意的,客观上也没有侵害中冶焦耐公司任何权利的行为,请求依法驳回中冶焦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查明:
一、有关涉案图纸和被诉侵权图纸涉及的合同及权属信息的情况
2011年3月2日,中冶焦耐公司(设计人)与孝义**公司(发包人)签订《建筑工程设计合同》,工程名称“孝义市**电力煤化工有限公司250万吨焦化工程”,相关内容如下:
第四条本合同项目的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内容4.4设计主要内容:详见附件2“技术协议”。本工程炼焦车间新建4x52孔JND6.25-10型捣固焦炉,与其配套的备煤车间、炼焦车间(含2x160t/h干熄焦系统)、煤气净化车间等;以及上述生产设施配套的变配电、循环水、酚氰废水处理、热力设施、通风除尘、仪表自动化、电讯及火灾报警、总图运输等生产辅助设施和行政设施。第七条费用双方商定,本合同工程的设计费总额为(人民币):伍仟万元(小写5000万元),包括干熄焦双斜道等技术开发费和技术使用费及软件编制、调试费。第八条支付方式双方商定,合同生效后发包人一次性支付设计费伍仟万元(小写5000万元)。第十一条保密关于知识产权,其中包括受知识产权保护的设计人拥有、第三方拥有或设计人与第三人共同拥有的专利及专有技术。本项目合同额已经包含专利使用费。
中冶焦耐公司向本院提交的主***的涉案图纸共1795张,涉及总图、蓄热室、斜道砌砖图、燃烧室砖型图、分烟道翻版、炉柱等多个区域部分的施工图,其下方标注“中冶焦耐(大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或“中冶焦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字样,并注明“本图的所有权完全为中冶焦耐所拥有,未经本公司的书面许可,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人。”
北京中寰公司认为涉案图纸的型号“JNDX3-6.25-11D”与**项目合同中的型号“JND6.25-10”不同,并显示“中冶焦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制作,不认可其真实性和关联性。
2021年8月10日,中冶焦耐公司出具情况说明,载明如下主要内容:“我公司与孝义市**电力煤化工有限公司签订的《孝义市**电力煤化工有限公司250万吨焦化工程》设计合同(合同编号:201106ESJ109),约定焦炉型号为‘4×52孔JND6.25-10型捣固焦炉’,但施工图纸显示型号为‘JNDX3-6.25-11D型’焦炉。经我公司核实,合同签订后,因国家对于焦炉排放出台新的环保指标,我公司随之开发出更能满足国家环保要求的‘JNDX3-6.25-11D型’焦炉。‘JNDX3-6.25-11D型’焦炉图纸目录中的图纸确为履行本设计合同的图纸,该项目已经建设完毕。”孝义**公司在该说明下方盖章并附声明“以上情况属实”。
2021年8月10日,中冶焦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关于公司关系与图纸权属的说明》,载明如下主要内容:“我公司全称中冶焦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是中冶焦耐(大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因落实企业改制政策。2009年1月5日中冶焦耐(大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注册成立后,我公司的设计人员、业务均由中冶焦耐(大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整体接收与负责,公司全部图纸、文字作品等资料的著作权都归中冶焦耐(大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所有。2011年3月2日,中冶焦耐(大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孝义市**电力煤化工有限公司签订的《250万吨焦化工程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同编号:201106ESJ109),部分图纸中使用了原署名为我公司的图纸。现我公司确认,由于历史原因相关图纸的全部著作权、维权权利均由中冶焦耐(大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享有,我公司不再以任何形式主***或提出维权。”
2013年11月20日,山***公司(发包人)与北京中寰公司(设计人)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同编号:ZEP-13020-B01),约定山***公司委托北京中寰公司承担其承揽的山***煤化集团有限公司150万吨/年焦化及配套甲醇项目的工程设计。相关内容如下:第四条设计内容:焦化生产装置、甲醇生产装置、公用工程、辅助生产设施、全厂系统工程。第七条合同价格双方商定,本合同中山***煤化集体有限公司150万吨/年焦化及配套甲醇项目的设计费为人民币400万元(大写:肆佰万元)整。第九条9.2设计人责任9.2.1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出现9.1.1、9.1.2、9.1.4、9.1.5规定有关交付设计文件顺延的情况除外),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第十条保密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
北京中寰公司集中向本院提交了茂胜项目工程设计图纸1701张,后补充提交1**烟车轨道安装图,上述图纸均标注“北京中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字样,并注明“本图纸版权为北京中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所有,未经许可不得披露或复制给第三方”等信息。
二、有关北京中寰公司是否具备接触可能性的证据
中冶焦耐公司提交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告显示:北京中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的负责人为***,成立日期为2009年3月26日,登记状态为存续,核准日期为2017年6月2日。
中冶焦耐公司提交了***于2018年8月13日前往中冶焦耐公司与其各部门负责人在会议室协商侵权与合作有关事宜的录音光盘和相应文字版,录音相关内容如下:***:“咱就打开天窗说亮话,也不用遮遮掩掩的哈,就是说起初因为**那个项目的时候,事实上因为这个**的**给提供了一些资料,但是我们确实没有想到,因为好长时间也没有过问这个,就是弄了以后,我们也是组织了力量把这个东西,把成砖图开始一个一个的对,弄了半天弄出来,包括那个一些土建啦工艺啦,那都说实在话,那确实就是自己做的设计,所以像这个6米25这个事情,上次我跟**也说了,真的我们也没有故意的要冒犯咱们院里的这个利益,但是正好是因为当时**这个事情,把我们也给卷进这里头来了,既然有了问题,就想办法解决这个问题吧……咱们都是搞焦化的,这个保密性有时候确实那啥,说实在话,这个不是说我们不想,就是现在这个625这个图纸,韩部长说实在话,这个其实市面上太多太多了,我个人的认为想控制住就是太难了,个人认为太难了。”中冶焦耐公司煤焦制气室主任***:“你说那个图纸,很多了已经……然后就有了中钢跟我们的竞争,所以我们就觉得挺奇怪的,为啥那这么快,我们才做了两三年,然后这外面图纸就这么多?……我们想法这样,就说你所了解的包括那个山西**,他的图纸是通过哪种途径泄露出去的,比如是业主还是施工单位,你有没有了解?”***:“都有,我可以说都有,为啥我跟你说这个,大家不能说假话,就说老杨给我提供一些资料的时候,这个其实是非常不全的,可以跟你说这个不是一套完整的一个东西,我认为他也没有这个能力……说实在话,如果说要重新开发一个,我认为确实很难,但是那就是说在国内如果说把你这个东西我复印下一部分或者有50%的东西,国内有很多人能做的了……因为真的,这个图说是你的图也罢,我的图也罢,谁的图也罢,这个市面上太多了,我都看到过很多了。也不知道你们看到过没有,但是我看到已经很多了……实际上我觉得,这个我们的出图方式可能会发生一些变化,才有可能达到你这个保密的这个程度。”中冶焦耐公司国内市场部部长**:“到目前为止这6米25炉型,仍然是我们焦耐院主推的……我们是希望你马上在6米25捣固焦炉上利用我们院技术这种侵略性,要不然的话,你只有在这个承诺基础之上,然后他们别的方面合作,我觉得我们才有碰的前提,比如说你不来侵我这个焦炉上的权利,我在焦炉的下一步化工产业,比如说你能做甲醇,你能做那个煤气化什么的,那我们完全可以合作,但是你要不在这个方面有所承诺的话,这是个大前提。”***:“这个前提我知道,既然已经出现这个问题了,那我们肯定要把这个事情就说有个了结吧,就是说从那天韩部长也说的很清楚了,我们现在最起码肯定不会再用这个版本了,让公司,以我的意思就焦化我也没有想要做太多,从那天见了面就不可能再用这个东西去与咱们院里的技术再去做这些事情,这个是能做出承诺的,没有问题的……中寰上次我们**过来也都表达很清楚,毕竟是个小的民营企业,肯定不想把这事情弄的太复杂,如果我们能够达成一个协议,就像刚才**说6米25还是主打的,我们最起码只代表我个人意见,侵你权这个东西我可以做保证不会再往下进行做这个事情,这一点我是觉得因为我既然管生产嘛,我这个事情我还是能做到的。”**:“这个东西我们不仅对外还要对内,以前我们说心里话我们还是在保密中进行,但是现在我们要向市场公开,我们要大量的进行维权,所以我就说既然合作的话就是希望,一个是在你们不再侵害我们权的这个基础上,有些东西能配合我们配合一下,**那个老板那去世了,**那个杨老板好多年都不干了,他应该5米5的多一些,他应该是6米25的……”***:“有,咱这个我不跟你藏着掖着,其实我做这个,这么跟你说吧,**这个项目实际上是杨老板委托给我的,合同是**给我的……人家也没说图纸是怎么来,咱也不便于问人家,但是依我看,不是从你们这个院里大块儿大块儿的,就像你说的什么档案室、项目人,因为给的东西太零散了……如果我要是真的知道这个东西是老杨从你们这儿拿的,或者是怎么回事儿,那我就费点力量,我就该改就改呗,其实就是个这样的一个情况。”***:“反正我觉得还是合作大于间离,因为现在山西也有好多家,我不知道你们听说了没有,**也想做,我觉得我还是有一些市场的,这个可能会弥补一些我给你们造成的一些影响。”
北京中寰公司表示认可被录音对象***系北京中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负责人,但该证据不能证明北京中寰公司侵害了中冶焦耐公司主张的涉案图纸的著作权。
三、有关涉案图纸与被诉侵权图纸比对的情况
就涉案图纸和被诉侵权图纸具体内容是否构成相同或实质性相似的事实,中冶焦耐公司提交了详细的比对意见表,并主张202**纸属于侵害复制权,274**纸属于侵害***。同时,中冶焦耐公司认为共有57张被诉侵权图纸整合了159张涉案图纸,即北京中寰公司将中冶焦耐公司设计在不同页面上的图纸拼凑在一**纸中,共有35张被诉侵权图纸拆分了7张涉案图纸,上述行为分别属于图纸合并和图纸拆分的抄袭行为。
庭审后,中冶焦耐公司向本院提交申请书,声明因其主张侵犯***中的涉案图纸第2364页、第2063页分别与第671页、第1396页重复,系重复主张,申请撤回该二**纸的侵权主张,故中冶焦耐公司最终确认其主张北京中寰公司侵犯***的图纸总数为272张。
北京中寰公司亦针对中冶焦耐公司的比对表逐一进行回应,并且提交了北京众联盛化工工程有限公司(简称众联盛公司)设计的5.5米焦炉砌筑图和5.5米焦炉设备及工艺图作为其沿用的在先工程设计图(简称众联盛工程图纸)进行抗辩,上述二部分图纸分别显示设计时间“2008年5月”和“2007年11月”,并标注“北京众联盛化工工程有限公司”等权属信息。中冶焦耐公司表示众联盛工程图纸来源不明,不能证明系北京中寰公司自行设计,亦无法证明属于行业常见设计,与本案无关联性。
就众联盛工程图纸的来源及应用,北京中寰公司解释众联盛公司是由山西锦筑化工技术有限公司作为主要投资人设立的公司,北京中寰公司太原分公司的负责人***曾是山西锦筑化工技术有限公司的投资人之一,曾任众联盛公司副总经理职位,北京中寰公司太原分公司的主要技术人员***曾作为众联盛公司的员工参与设计该公司的5.5米焦炉设计图纸。北京中寰公司表示众联盛工程图纸曾应用于“七台河市河市**煤炭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98万吨/年焦化扩建工程”,该工程于2009年10月1日开工建设,2011年11月5日主体工程投入试生产,并提供了相应网站链接地址。
四、有关北京中寰公司其他抗辩的证据
北京中寰公司提交了《炼焦学(第3版)》、《煤化工基础》、《炼焦热工管理》等书籍节选页,“360捣固炼焦技术”的360百科解释、德国迪林根焦化厂官网截屏,以证明涉案图纸和被诉侵权图纸都是采用了通用设计,中国最早投产的6.25米捣固焦炉系引进德国迪林根焦化厂技术。
为证明中冶焦耐公司起诉已超诉讼时效,北京中寰公司提交了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山***公司与中国一冶公司施工合同签字仪式的照片等证据,以证明中国一冶公司与中冶焦耐公司在股权结构上同属于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的下级公司,山***公司的涉案项目施工方系中国一冶公司,该项目于2013年完成。
五、有关中冶焦耐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的证据
中冶焦耐公司提交了技术委员会会议纪要、唐山佳华煤化工有限公司工程总承包合同、中冶焦耐公司取得的部分专利证书、获得的荣誉及相关新闻报道等证据,以证明涉案图纸系中冶焦耐公司投入大量人力物力,经过多年自主研发设计而成,具有显著的经济、环境效益及很高的行业知名度。
中冶焦耐公司还提交了2007年唐山佳华煤化工有限公司总包合同、攀钢西昌总承包合同、山***公司所涉工程介绍等证据,以证明焦炉工程造价高,投入大,北京中寰公司和山***公司的涉案行为给中冶焦耐公司造成极大的损害,主观恶意强,并非法获取高额利益。
北京中寰公司提交的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编著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载明加工冶炼工程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工作量比例分别为35%和65%。另外,山西省焦化行业协会于2021年11月9日出具《关于我省常规焦化项目设计阶段、设计范围及工作量事项的说明》,证明根据山西省焦化项目的实施情况,就常规焦化项目一组两座的设计阶段包括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其中初步设计的工作量占35%,施工图设计的工作量占65%。北京中寰公司据此主张涉案图纸只是施工设计图中工业炉和炼焦工艺的极小部分,中冶焦耐公司以工程设计项目的整体设计合同总金额来主张赔偿金额没有合理及合法依据。
为证明维权合理支出,中冶焦耐公司提交了由北京中栩律师事务所于2019年6月17日开具的发票三张,共计30万元,服务名称“诉讼代理*律师费”。中冶焦耐公司解释称因代理律师**接受委托时执业关系在北京中栩律师事务所,后转至北京市荣丰律师事务所,故发票销售方为北京中栩律师事务所。
北京中寰公司表示对律师费发票无异议,但中冶焦耐公司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该笔费用不应由北京中寰公司承担。
庭审中,中冶焦耐公司认可茂胜项目工程已于2021年2月停止,北京中寰公司认为其设计行为于2013年即已停止。
上述事实,有《建筑工程设计合同》、权属情况说明、图纸及比对意见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录音光盘、相关专业书籍、新闻报道、其他工程合同、《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律师费发票以及本院庭审笔录、当事人**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案原告中冶焦耐公司于2019年提起诉讼,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简称现行《著作权法》)已于2021年6月1日生效并施行,故本案涉及法律的选择适用问题。中冶焦耐公司虽认可被诉侵权图纸涉及的茂胜项目工程已于2021年2月停止,但其主张的侵害署名权的行为尚持续至现行《著作权法》施行以后,故本案应当适用现行《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院认为本案涉及如下争议焦点:
一、中冶焦耐公司是否享有涉案图纸的著作权
认定中冶焦耐公司是否系涉案图纸的著作权人的前提在于需判定该图纸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现行《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七)项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十二)项规定,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下列作品的含义:(十二)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
本案中,涉案图纸系中冶焦耐公司接受孝义**公司委托,按照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设计而成的工程设计图,而工程设计图之所以能作为图形作品予以保护,在于其由点、线、面和各种几何图形组成且能体现严谨、精确、对称、简洁及和谐的科学之美,属于科学领域的作品。涉案图纸除主要服务于实用性功能之外,亦体现了图形作品所需具备的科学之美,具备一定程度的审美意义,构成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属于图形作品。对于北京中寰公司提出砖型图不构成作品的抗辩理由,本院认为,工程设计图与建筑物作品属于不同类型的作品,工程设计图包括用科学制图方式绘制的具有科学美感的内部结构、局部规划、外观造型等各种图形样式,砖型图虽不能以焦炉外观形式呈现,但构成**项目工程的内部结构或局部构筑的设计组成部分,在其同样符合以点、线、面和几何图形绘制而成且具备审美价值构成要件的情况下,不能将其与涉案图纸割裂从而否定其图形作品的本质属性,因此,北京中寰公司的上述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现行《著作权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为作者,且该作品上存在相应权利,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根据中冶焦耐公司提供的与孝义**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涉案图纸的署名信息等证据,且其就型号不同、署名主体不同的问题亦提交了相关公司的情况说明予以合理解释,在北京中寰公司不能提交足以证明的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上述证据可以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中冶焦耐公司作为涉案图纸的设计方,依法享有图纸的著作权。
二、关于北京中寰公司、山***公司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
本案中,中冶焦耐公司主张被侵害的著作权包括署名权、复制权、***和其他权利,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该二项权利所隐含的前提均包括被指控侵权作品与权利作品之间在实质内容上存在实质性相似的要件,故判断被诉侵权图纸是否存在著作权侵权的情况,一般应遵循“接触+实质性相似-其他来源”构成要件的认定标准,即涉案图纸先于被诉侵权图纸设计完成,北京中寰公司具有接触涉案图纸的可能性,涉案图纸和被诉侵权图纸在排除其他合理来源的情况下构成实质性相似,才能进一步认定北京中寰公司和山***公司是否侵害了中冶焦耐公司主张的相关权利,对此,本院将分别阐述如下:
(一)涉案图纸和被诉侵权图纸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
针对科学领域的作品,本院认为,著作权法保护表达而非技术方案,工程设计图所蕴含的严谨、精确、对称、简洁及和谐的科学美感才是其能够作为图形作品被著作权法保护的价值所在,至于其中体现的实用技术功能的高低均在所不论。因此,在判断涉案图纸与被诉侵权图纸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时应以图形本身的构成要素出发,在形状视图、点线面组合、结构布局等具体表达上进行严格比对,且单个图形设计之间所存在的相同之处或相似程度应当达至较高比例才能认定为构成相同或实质性相似,此为本案基本的比对判断标准和尺度。
就涉案图纸与被诉侵权图纸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而言,本院认为可大致分为三类情形进行判定:
第一类情形,涉案图纸和被诉侵权图纸在外观效果、形状视图以及设计细节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难以认定构成实质性相似,其中的部分图形作品即使如中冶焦耐公司所述系北京中寰公司采取拆分或整合方式设计而成,但由于二者最终在整体布局、结构细节等具体表达内容上依然存在明显不同,著作权法亦不保护拆分或整合时所沿用或移植的技术功能,在无需进一步引入其他来源进行排除的情况下,即可认定该情形下的涉案图纸与被诉侵权图纸不构成实质性相似。
第二类情形,首先,根据北京中寰公司所提交的众联盛工程图纸载明的权属信息来看,其设计完成时间早于涉案图纸,北京中寰公司就其来源亦作出了合理说明,在中冶焦耐公司不能提交足以证明的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认定该图纸系在先作品且可以作为其他合理来源的抗辩依据。其次,虽然部分涉案图纸和被诉侵权图纸存在一定程度的相似之处,但被诉侵权图纸基本沿用了众联盛工程图纸的整体布局、结构视图等具体设计的表达内容,与在先作品实质性相似程度远高于与涉案图纸的相似度,故在引入在先设计的众联盛工程图纸予以排除遴选后,该类情形下的涉案图纸与被诉侵权图纸亦不构成实质性相似。
第三类情形,在除上述两类情形之外,其余的涉案图纸与被诉侵权图纸在形状视图、点线面组合方式、结构布局等方面基本相同或实质性相似,在中冶焦耐公司主张侵犯***的图纸中,被诉侵权图纸仅在尺寸、比例上进行了较低程度的修改,但在外观效果、结构视图方面的设计组合均构成实质性相似,针对该部分图纸,或存在引入北京中寰公司主张的在先作品比对后,被诉侵权图纸与在先作品实质性相似程度远低于与涉案图纸的相似度的情况,或北京中寰公司虽抗辩涉案图纸与被诉侵权图纸不构成实质性相似,但未提交相应的合理来源证据,经比对统计,共有365张涉案图纸与被诉侵权图纸构成实质性相似。(以上三类情形所对应的图纸具体页码均详见附表一和附表二)
(二)北京中寰公司是否具备接触涉案图纸的可能性
根据中冶焦耐公司提交的录音证据可知,北京中寰公司太原分公司的负责人***在与中冶焦耐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的协商会议中,较为明确地表达了从案外人处拿到部分图纸、市面上图纸泄露流通严重、承诺不再侵权并希望双方合作等意思,双方交谈用语中亦指向6.25米类型的捣固焦炉,同时,中冶焦耐公司提供的有关知名度等方面的证据,可以证明中冶焦耐公司与多方合作建设了多个焦化工程项目,业务合作范围较广,能够接触并持有工程设计图纸的关联方亦较多,北京中寰公司亦为同一专业领域的经营者,结合前述***在会议中所透露的有关图纸来源和保密难度低的信息,在无其他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推定北京中寰公司具备接触涉案图纸的可能性。
结合前述认定,北京中寰公司未经中冶焦耐公司许可,擅自复制、修改部分涉案图纸,且在图纸上更改署名为北京中寰公司,侵害了中冶焦耐公司享有的署名权、复制权和***。至于北京中寰公司是否侵害了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本院认为,根据工程设计图建造的过程是实现技术方案的过程,我国著作权法对工程设计图的保护范围仅限于“图纸”,并未延及依图纸建造而成的工程本身,故中冶焦耐公司主张北京中寰公司使用被诉侵权图纸施工建设捣固焦炉的行为既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行为,也未构成侵害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中冶焦耐公司该项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山***公司在设计茂胜项目工程图纸过程中仅是委托方,且合同约定按照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进行设计的责任人在北京中寰公司一方,并未约定山***公司享有被诉侵权图纸的知识产权,在案证据亦不能证明涉案图纸系山***公司提供,故不能认定山***公司与北京中寰公司存在帮助或共同侵权行为和主观过错,因此,中冶焦耐公司有关山***公司构成侵权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北京中寰公司应当如何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
根据现行《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侵犯著作权人署名权、复制权和***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结合前述认定,北京中寰公司应当就其已成立的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关于停止侵权的问题,北京中寰公司未经中冶焦耐公司许可,擅自复制、修改涉案图纸,且未给中冶焦耐公司署名,故北京中寰公司应当承担立即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礼道歉的问题,本案中,北京中寰公司所侵害的中冶焦耐公司享有的署名权和***属于著作人身权,中冶焦耐公司要求北京中寰公司在其官方网站和《知识产权报》刊登声明以赔礼道歉并无不妥,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经济损失赔偿数额的问题,现行《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中冶焦耐公司以其在**项目中的设计费5000万元作为其因北京中寰公司涉案侵权行为受到的实际损失,要求北京中寰公司予以全额赔偿。本院认为,中冶焦耐公司所主张的经济损失金额明显畸高,理由如下:一、本案系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件,确定损害赔偿应坚持知识产权市场价值导向,遵循填平原则,体现补偿为主、惩罚为辅的损害赔偿司法认定机制。如前所述,著作权法不保护技术方案,工程设计图作为图形作品,其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价值与其可以实现的技术功能并无关系,著作权法应当保护的是工程设计图中所体现的科学美感和审美价值的表达,不能延伸至其中所蕴含的技术性实用功能,否则将突破著作权法保护客体和范围的应有界限,造成法律保护的价值失衡的后果。二、按照中冶焦耐公司与孝义**公司签订的《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的约定,**工程的设计费总额为5000万元,但包含干熄焦双斜道等技术开发费和技术使用费及软件编制、调试费,同时还包含专利使用费,设计内容既包括捣固焦炉,亦包括配套的备煤车间、炼焦车间等生产辅助设施和行政设施,可见**工程的设计费所对应的市场价值主要在于工程设计图中凝结的实用技术方案的功能价值,还涵盖了软件编制调试费用等其他与图形作品著作权价值无关的费用,所设计测绘的工程图纸亦包括主要构筑物捣固焦炉之外的多项配套设施,故孝义**工程的5000万元设计费显然不能等同于涉案图纸被侵权部分的实际损失。三、参考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编著的《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所载明的相关规范,加工冶炼工程的施工图设计工作量一般占比65%,针对不同复杂程度和计费额的工程亦有不同的调整系数和收费基价,本案中,北京中寰公司侵犯了中冶焦耐公司享有的署名权、复制权和改编权,至于北京中寰公司使用被诉侵权图纸施工建设捣固焦炉的行为不在著作权法规制的范围内。而中冶焦耐公司共提交了1795***图纸,最终认定北京中寰公司侵犯了其中365张工程设计图的著作权,且中冶焦耐公司所提交的权利图纸并非工程的全部图纸,被侵权的图纸数量亦分别占权利图纸和被诉侵权图纸相对有限的比例,在中冶焦耐公司提交的录音证据中,***亦透露案外人仅提供了部分的较为零散的涉案图纸而非全部的工程设计图,侵权范围有限。综上,中冶焦耐公司所主张的经济损失赔偿金额远高于涉案图纸被侵权部分的著作权市场价值,本院不予采纳。
基于此,本案中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和权利使用费均难以计算,本院将综合考虑被侵权的图形作品的独创性程度和潜在的著作权经济价值、北京中寰公司的主观过错以及侵权范围和影响力等因素,酌情认定北京中寰公司应予赔偿的经济损失为50万元。
关于合理开支的问题,鉴于中冶焦耐公司提交了其因维权诉讼所支付的律师费用发票证据,本院对中冶焦耐的诉讼主张予以部分支持,基于合理性、相关性和必要性原则,酌情判令北京中寰公司负担其中的10万元合理开支费用。
此外,关于北京中寰公司认为中冶焦耐公司提起诉讼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抗辩主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侵害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本院认为,中冶焦耐公司与中国一冶公司系独立运营的公司主体,双方之间在股权比例等方面并不存在直接的关联关系,并不足以证明中冶焦耐公司自2013年茂胜项目完成时即已得知侵权事实和侵权责任人,且根据***与中冶焦耐公司进行协商的录音证据,可以证明中冶焦耐公司于2018年和北京中寰公司沟通停止侵权等事宜,至2019年提起本案诉讼时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因此,北京中寰公司此项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二)、(三)、(五)项、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十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中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中冶焦耐(大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有关“孝义市**电力煤化工有限公司250万吨焦化工厂焦化工程设计图纸”署名权、复制权和***行为;
二、被告北京中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在官方网站和《知识产权报》显著位置刊登声明赔礼道歉(声明内容需经本院审核,逾期未刊登声明本院将刊登本判决相关内容,费用由被告北京中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三、被告北京中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冶焦耐(大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
四、被告北京中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冶焦耐(大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合理开支费用10万元;
五、驳回原告中冶焦耐(大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3300元,由原告中冶焦耐(大连)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193300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中寰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冯 刚
审 判 员 章 瑾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依
附表一
中冶焦耐公司主张侵犯复制权的图纸页码及应归类的认定情形(202张)
证据页码
1(情形二)
112(情形三)
838(情形三)
1451(情形三)
2(情形二)
113(情形三)
844(情形三)
1453(情形二)
3(情形二)
114(情形三)
845(情形三)
1463(情形二)
4(情形二)
115(情形三)
848(情形三)
1465(情形三)
5(情形二)
116(情形三)
849(情形二)
1486(情形三)
6(情形一)
117(情形三)
856(情形二)
1496(情形三)
7(情形一)
118(情形三)
869(情形三)
1498(情形三)
8(情形二)
119(情形三)
870(情形三)
1499(情形三)
9(情形一)
120(情形三)
871(情形三)
1500(情形三)
10(情形二)
121(情形三)
872(情形三)
1502(情形三)
11(情形二)
122(情形三)
898(情形二)
1503(情形三)
12(情形三)
123(情形三)
904(情形二)
1665(情形三)
13(情形三)
124(情形三)
1180(情形三)
1668(情形三)
14(情形一)
128(情形三)
1181(情形一)
1724(情形三)
15(情形一)
129(情形三)
1267(情形二)
1725(情形二)
16(情形一)
130(情形三)
1348(情形二)
1726(情形二)
18(情形三)
131(情形三)
1349(情形二)
1730(情形三)
19(情形二)
132(情形三)
1350(情形三)
1733(情形二)
20(情形三)
133(情形三)
1355(情形三)
1734(情形三)
21(情形三)
134(情形三)
1357(情形三)
1735(情形三)
22(情形三)
135(情形三)
1358(情形三)
1739(情形三)
23(情形三)
136(情形三)
1363(情形三)
1742(情形二)
25(情形三)
137(情形三)
1364(情形三)
1744(情形三)
26(情形三)
138(情形三)
1372(情形三)
1752(情形三)
29(情形三)
139(情形三)
1373(情形三)
1761(情形三)
42(情形三)
140(情形三)
1376(情形三)
1765(情形三)
43(情形三)
141(情形三)
1379(情形三)
1770(情形二)
44(情形三)
142(情形三)
1380(情形三)
1776(情形二)
45(情形三)
143(情形三)
1381(情形三)
1781(情形二)
46(情形三)
144(情形三)
1382(情形三)
1786(情形二)
47(情形三)
145(情形三)
1383(情形三)
1794(情形二)
50(情形三)
146(情形三)
1384(情形三)
51(情形三)
147(情形三)
1385(情形三)
67(情形三)
149(情形三)
1386(情形三)
68(情形三)
151(情形三)
1387(情形三)
70(情形三)
152(情形三)
1388(情形三)
72(情形三)
153(情形三)
1389(情形三)
73(情形三)
154(情形三)
1393(情形三)
77(情形三)
155(情形三)
1394(情形三)
78(情形三)
157(情形三)
1395(情形三)
92(情形三)
159(情形三)
1396(情形三)
93(情形三)
164(情形三)
1411(情形三)
94(情形三)
165(情形三)
1430(情形三)
95(情形三)
166(情形三)
1431(情形三)
96(情形三)
168(情形三)
1433(情形三)
97(情形三)
169(情形三)
1434(情形三)
98(情形三)
172(情形三)
1435(情形三)
101(情形三)
176(情形三)
1436(情形三)
102(情形三)
258(情形三)
1438(情形三)
104(情形三)
625(情形二)
1440(情形三)
105(情形三)
626(情形二)
1441(情形三)
106(情形三)
812(情形三)
1442(情形三)
107(情形三)
814(情形三)
1443(情形三)
108(情形三)
816(情形三)
1446(情形三)
109(情形三)
819(情形三)
1447(情形三)
110(情形三)
821(情形三)
1449(情形三)
111(情形三)
826(情形三)
1450(情形三)
附表二
中冶焦耐公司主张侵犯***的图纸页码及应归类的认定情形(272张)
证据页码
24(情形三)
108(情形三)
223(情形三)
291(情形三)
1357(情形三)
25(情形三)
109(情形三)
224(情形三)
292(情形三)
1358(情形三)
27(情形三)
110(情形三)
225(情形三)
293(情形三)
1363(情形三)
28(情形三)
125(情形三)
226(情形三)
294(情形三)
1364(情形三)
30(情形三)
126(情形一)
227(情形三)
295(情形三)
1365(情形三)
31(情形三)
127(情形一)
228(情形三)
296(情形三)
1367(情形三)
32(情形三)
148(情形三)
229(情形三)
297(情形三)
1369(情形三)
33(情形三)
150(情形三)
230(情形三)
298(情形三)
1372(情形三)
34(情形三)
156(情形三)
231(情形三)
299(情形三)
1373(情形三)
36(情形三)
157(情形三)
232(情形三)
300(情形三)
1376(情形三)
37(情形一)
158(情形三)
233(情形三)
301(情形三)
1379(情形三)
38(情形一)
160(情形三)
234(情形三)
302(情形三)
1389(情形三)
39(情形一)
161(情形三)
235(情形三)
303(情形三)
1393(情形三)
40(情形一)
162(情形三)
236(情形三)
306(情形三)
1394(情形三)
41(情形一)
163(情形三)
238(情形三)
307(情形三)
1395(情形三)
48(情形三)
167(情形三)
239(情形三)
308(情形三)
1396(情形三)
49(情形三)
170(情形三)
240(情形三)
309(情形三)
1411(情形三)
50(情形三)
171(情形三)
241(情形三)
336(情形一)
1432(情形三)
51(情形三)
173(情形三)
242(情形三)
416(情形三)
1433(情形三)
52(情形三)
175(情形三)
243(情形三)
417(情形三)
1437(情形三)
53(情形三)
179(情形三)
244(情形三)
418(情形三)
1444(情形三)
54(情形三)
180(情形三)
245(情形三)
419(情形三)
1448(情形三)
55(情形三)
182(情形二)
246(情形三)
420(情形三)
1452(情形三)
56(情形三)
183(情形二)
247(情形三)
421(情形三)
1458(情形三)
57(情形三)
184(情形二)
248(情形三)
422(情形三)
1462(情形三)
58(情形三)
185(情形二)
251(情形三)
423(情形三)
1466(情形二)
59(情形三)
186(情形二)
252(情形三)
424(情形三)
1469(情形三)
60(情形三)
187(情形二)
254(情形三)
425(情形三)
1470(情形三)
61(情形三)
188(情形二)
255(情形三)
546(情形二)
1472(情形三)
62(情形三)
189(情形二)
256(情形三)
548(情形二)
1473(情形三)
63(情形三)
190(情形二)
257(情形三)
553(情形二)
1474(情形三)
64(情形三)
191(情形二)
258(情形三)
636(情形一)
1475(情形三)
66(情形三)
192(情形二)
260(情形三)
637(情形一)
1476(情形三)
67(情形三)
193(情形二)
263(情形三)
647(情形一)
1478(情形三)
69(情形三)
194(情形二)
264(情形三)
648(情形一)
1479(情形三)
70(情形三)
195(情形二)
267(情形三)
649(情形一)
1487(情形三)
74(情形一)
196(情形一)
268(情形三)
671(情形一)
1488(情形三)
75(情形一)
197(情形一)
269(情形三)
689(情形一)
1497(情形三)
76(情形一)
198(情形二)
270(情形三)
813(情形三)
1501(情形三)
77(情形一)
199(情形二)
271(情形三)
826(情形三)
1607(情形三)
78(情形一)
200(情形二)
272(情形三)
840(情形三)
1638(情形三)
79(情形一)
201(情形二)
273(情形三)
848(情形二)
1666(情形二)
80(情形一)
202(情形二)
274(情形三)
859(情形二)
1677(情形二)
81(情形一)
203(情形二)
275(情形三)
860(情形二)
1739(情形三)
82(情形一)
204(情形二)
276(情形三)
865(情形二)
83(情形一)
205(情形二)
277(情形三)
868(情形三)
84(情形一)
211(情形三)
278(情形三)
1279(情形二)
85(情形一)
212(情形三)
279(情形三)
1288(情形二)
86(情形一)
213(情形三)
280(情形三)
1289(情形二)
87(情形一)
214(情形三)
281(情形三)
1290(情形二)
88(情形一)
215(情形三)
282(情形三)
1304(情形三)
89(情形一)
216(情形三)
283(情形三)
1327(情形三)
90(情形一)
217(情形三)
284(情形三)
1332(情形一)
92(情形一)
219(情形三)
285(情形三)
1338(情形一)
99(情形三)
220(情形三)
287(情形三)
1341(情形三)
100(情形三)
221(情形三)
289(情形三)
1350(情形三)
102(情形三)
222(情形三)
290(情形三)
1355(情形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