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庆苑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漫露园艺有限公司与湖北庆苑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606民初5952号
原告:湖北漫露园艺有限公司。
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
法定代表人:李露,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襄阳市襄城区卧龙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庆苑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左文君,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蔚素进,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湖北漫露园艺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庆苑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立案。原告湖北漫露园艺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漫露园艺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湖北庆苑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漫露园艺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62元,减半收取481元,由原告湖北漫露园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