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1602民初1264号之一
原告:河源市源城区铭诚空调保温材料经销部。
经营者:曾锦辉。
委托代理人:***,广东新丰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新丰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源市创峰中央空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海涛。
原告河源市源城区铭诚空调保温材料经销部诉被告河源市创峰中央空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本院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立案。原告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源市源城区铭诚空调保温材料经销部以已与被告河源市创峰中央空调工程有限公司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源市源城区铭诚空调保温材料经销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7337元,减半收取计3668.5元,保全费2532元,合计6200.5元由原告河源市源城区铭诚空调保温材料经销部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丘铧鑫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巫泽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