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创峰中央空调工程有限公司

河源市翔丰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与河源市创峰中央空调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1602民初2890号
原告:河源市翔丰国际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源市沿江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源市创峰中央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源市源城区红星东路***拆迁安置点(二)A幢第一卡。
法定代表人:肖海涛。
原告与被告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源市翔丰国际酒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96元,减半收取计44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