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都浩全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824执409号
申请执行人:中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攀,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成都浩全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赵永锋,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浩全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退还申请执行人30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2004元、申请执行费4400元。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证券等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有存款26649元现已扣划并兑付申请人,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义务被执行人已履行26649元,余273351元及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未执行完毕。经征求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进
审判员 邓显波
审判员 杨华林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德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