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终254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流支公司,营业场所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三强北路三段59号正昌幸福岭2幢2层1号。
负责人:肖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卫东,四川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吉泰五路118号凯旋广场3栋13-4。
法定代表人:王攀,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勇良,四川原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小凤,四川原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流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2021)川0116民初75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以被保险人夏祥尊的法定继承人承诺在案外人博大公司垫付预计收取的保险赔偿款的情况下承诺此后保险金直接由博大公司收取,同时博大公司自认系代中齐公司支付赔偿款为由,认为中齐公司受让了夏祥尊的法定继承人享有的保险金请求权,并据此认定中齐公司具有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但该认定系在夏祥尊的法定继承人及案外人博大公司未参与诉讼的情况下做出,且该认定与夏祥尊的法定继承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一审法院未追加夏祥尊的法定继承人及博大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属于遗漏当事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2021)川0116民初752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流支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6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黄 寅
审判员 刘一颖
审判员 谈光丽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恒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