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重庆某某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渝0108民初29914号之一
原告:***,男,196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吉泰五路118号凯旋广场3栋13-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46404554B。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厚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告:重庆***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山街道黄桷垭正街55号(自主承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203165163H。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68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第三人:重庆联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柏路2号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50063828B。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男,197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巴南区。
原告***诉被告中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被告重庆***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第三人重庆联盛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4月2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72元,由原告***承担(已缴纳)。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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