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1623民初291号
原告:***,男,199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
原告:***,男,199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
原告:***,男,1975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
原告:***,男,197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原告:***,男,196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五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爱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五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爱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吉泰五路118号凯旋广场3栋13-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46404554B。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厚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邻水县旭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中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