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812民初7183号
原告:江苏奥的斯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城南乡关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74393690XA。
法定代表人:徐海燕,职务董事长。
被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区东五街天水雅居**A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29567761601P。
法定代表人:孙智凤,职务董事长。
原告江苏奥的斯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潘雷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