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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斯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宿迁市安洲物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812执2663号
申请执行人:***的斯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74393690XA。
法定代表人:徐海燕,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宿迁市安洲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豫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11MA1WCC460U。
法定代表人:杨家安,职务经理。
关于***的斯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宿迁市安洲物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812民初40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被告宿迁市安洲物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的斯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电梯保养费22400元、维修材料费4690元、逾期付款违约金3825元,合计30915元,并从2020年11月15日起以27090元为基数按年息6%的标准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款项实际支付之日;二、案件受理费614元,由被告安洲物业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受理。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及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定义务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并未履行法定义务亦未申报财产。
2、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决定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通过淮安市与宿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的信息。
4、通过司法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有价证券等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5、本院已将案情进展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告知,并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听取其意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并进行了网络查控及实地走访调查。虽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但暂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以及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的终结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院将定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司法网络查控,发现可处置的财产时依法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适宜处置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姚向东
审 判 员 刘卫花
审 判 员 孙士国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吴 勉
书 记 员 朱 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