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812执12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奥的斯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74393690XA,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
法定代表人:徐海燕,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淮安市恒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670149752H。
法定代表人:朱和平,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江苏奥的斯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淮安市恒和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20)苏0812民初22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依该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淮安市恒和置业有限公司给付安装费52000元、电梯监护费70000元、电梯保养费12900元,并支付违约金44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3710元。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为182610元(不含利息和执行费2639元)。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文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及时履行,但被执行人没有申报财产,也未履行。
2、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但被执行人仅有零星存款;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通过关联案件查询,被执行人有多起作为被执行人的关联案件,且多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1年6月24日,本院干警到生效判决书载明的被执行人住址查找,发现被执行人早已人去楼空,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询问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称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
5、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无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已实现债权为0元。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应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进行了网络查控。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及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其意见。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院将定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司法网络查控,发现可处置的财产时依法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适宜处置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姚向东
审判员 刘卫花
审判员 孙士国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许东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