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24民初1844号
原告:***,男,1966年3月10日出生,个体户,住泗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海波,泗洪县瑶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智,泗洪县瑶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富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4576714487C,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青阳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陈虎,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苏奥的斯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74393690XA,住所地淮安市清浦区城南乡关城村十七组。
法定代表人:徐海燕,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江苏富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奥的斯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依法可以申请撤诉。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许波涛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胡晓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