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812民初12940号
原告:淮安某某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
法定代表人:袁某某,职务总经理。
原告:袁某某,男,汉族,1971年1月5日出生,住淮安市淮阴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山师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山师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某某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
原告淮安某某医院有限公司、袁某某与被告江苏某某电梯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21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淮安某某医院有限公司、袁某某于2024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淮安某某医院有限公司、袁某某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淮安某某医院有限公司、袁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淮安某某医院有限公司、袁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