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德州宏达建筑集团宏丰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8日作出(2005)德城民初字第241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德州市人民检察院对本案提出抗诉。原审法院再审后,于2014年1月6日作出(2013)德城民再字第2号民事判决,原审原告**朝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朝于2015年7月16日以”自愿服从再审判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再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7400元,减半收取3700元,由上诉人**朝负担。******
本院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高继军******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