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宝山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昊都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宝山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2民初14381号 原告:上海昊都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煜***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煜***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宝山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昊都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宝山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上海昊都实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昊都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昊都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张 辰 二〇二三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