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宝山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与***、***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2民终134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亚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7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能,上海市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原审第三人:上海宝山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原审第三人:**,男,198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上海宝山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2020)沪0151民初12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2020)沪0151民初125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8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姚 跃 审 判 员 成 皿 法官助理 苗一路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