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宝山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与上海宝山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07民初15043号 原告:***,男,1958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被告:***,男,1964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男,195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 被告:***,女,1956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 被告:**,男,1987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 被告:上海宝山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被告***、被告***、被告**、被告上海宝山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7146元,减半收取计2857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倪 斌 书 记 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