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新南达电缆实业有限公司

广东新南达电缆实业有限公司与江西远东电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赣0902民初3337号
原告广东新南达电缆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江西远东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东新南达电缆实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富辉、被告江西远东电池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在原告处采购母线槽等设备,双方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及时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应按约向原告支付货款,但被告未按约支付,显属违约,依法应当承担向原告支付货款1287426元的责任。关于利息,原告主张自2019年7月16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2020年5月26日止的利息50014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江西远东电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新南达电缆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287426元及利息5001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039元,减半收取计币8519.5元,由被告江西远东电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宜春经济开发区支行,账号:14×××07,收款人: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如逾期未缴纳上诉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陈鹭鸶
书记员  刘文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