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粤0605执621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广东新南达电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组织机构代码749962703。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佛山市铝游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组织机构代码33828221-X。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所有的机器设备一批,执行得款239876元。经分配,本案申请人已经依法分配得款53027.81元,本案执行费已经依法扣缴,且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二○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