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605民初10201号
原告:***,男,汉族,1982年5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吴川市。
委托代理人:***,系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系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新南达电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南海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桐林路2号(车间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49962703T。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广东派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佛山市铝游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松岗联表工业区内5号厂房,组织机构代码:33828221-X。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广东新南达电缆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佛山市旅游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因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为2538.3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对原告已多预交的受理费2538.39元,在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退还予原告。
审判员梁宁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