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新南达电缆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广东新南达电缆实业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605民初10201号
原告:***,男,汉族,1982年5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吴川市。
委托代理人:***,系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系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新南达电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南海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桐林路2号(车间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49962703T。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系广东派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佛山市铝游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松岗联表工业区内5号厂房,组织机构代码:33828221-X。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广东新南达电缆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佛山市旅游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因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为2538.3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对原告已多预交的受理费2538.39元,在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退还予原告。
审判员梁宁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