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新南达电缆实业有限公司

广东新南达电缆实业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粤0605执82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新南达电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苍梧县。 申请执行人广东新南达电缆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605民初1172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被执行人应支付货款684019.78元及以684019.78元为本金从2017年2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予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2020年1月8日、2020年6月12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反馈及处理如下: 1、被执行人名下粤Y×××××号车辆,本院依法委托南海区车管所查封,该车管所反馈上述车辆已查封,为第二轮候查封。且因上述车辆去向不明,暂无法处置。 2、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财产冻结期限届满后将自动解封;申请执行人认为需要续封的,须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书面申请,否则将自行承担解封的风险。 二、2020年1月8日、2020年6月12日,通过佛山查控网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查明情况与全国系统一致。 三、2020年1月8日,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信用惩戒风险提示、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 四、2020年1月23日,依法对被执行人实施限制高消费措施。 五、2020年2月14日,依法委托被执行人户籍地所在的广西苍梧县人民法院调查该被执行人在其辖区内的不动产状况,该院暂未反馈。 六、2020年6月12日,依法通过短信平台向申请人发送限期举证通知,但申请人在限期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且同意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 七、2020年6月15日,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为两年。 综上,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